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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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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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正确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以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还必须在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书时,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行进路线、集会场所和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戴的标志;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音响器材的名称、种类、数量,车辆、船舶数量。
确因突发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有关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协商的答复。同意协商的应当将协商结果五日内告知主管机关。
(一)在交通运输高峰路线、高峰时间的;
(二)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同一时间、地点、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五)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况。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二)游行、示威应沿道路中心线右侧行进,服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拦截车辆,妨碍交通,沿途涂写刻画,损毁公共设施;
(四)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及其他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扰乱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一)佩戴明显标志,负责主持集会、游行、示威,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联系,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进行;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必要时还应指定专人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三)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人民警察将违法犯罪分子强行带离现场;
(四)负责宣布中止或结束集会、游行、示威,解散参加人员。
前款所列标志样品,应于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交主管机关备案。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邮电通信枢纽;
(三)外国驻省内机构;
(四)其他要害部门。
前款所称临时警戒线,是指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参加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秩序地离开现场;对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者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须对个别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的,由主管机关商同级交通部门后决定。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行人,经许可方准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国人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