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佩戴明显标志,负责主持集会、游行、示威,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联系,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进行;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必要时还应指定专人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三)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人民警察将违法犯罪分子强行带离现场;

(四)负责宣布中止或结束集会、游行、示威,解散参加人员。

前款所列标志样品,应于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交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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