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主管机关可以在其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邮电通信枢纽;

(三)外国驻省内机构;

(四)其他要害部门。

前款所称临时警戒线,是指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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