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和同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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