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