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