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内河航道规划编制内河航道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内河航道建设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专用航道项目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并在计划实施前报市航务管理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