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