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

自治县加强对北江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生态补偿。自治县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排污费,由自治县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