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自治县加强对北江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生态补偿。自治县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排污费,由自治县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