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3Amended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