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政府举办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依法减免残疾学生或者贫困残疾人子女有关费用的。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