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径行作出赔偿决定:
(一)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实施的行政行为作出减轻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已实施的行政行为作出减轻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已实施的行政行为作出减轻变更判决、撤销判决或者确认违法判决的;
(四)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实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工作人员作出有罪判决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