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七)项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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