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航运的,由航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倾倒、堆放、掩埋、清洗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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