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同步检疫。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生皮、原毛、绒、骨、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