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屠宰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到屠宰场现场实施健康检查,查验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经查验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待宰间备宰。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由官方兽医回收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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