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排污控制证向苕溪水域保护区的排污的单位,不符合发放排污控制证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符合发放排污控制证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控制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排污控制证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控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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