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 201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0
- Articles
- 25 articles
(1998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和携犬均须遵守本规定。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特种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本市常住、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三)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家犬免疫证明;
(四)犬只照片两张;
(五)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审核意见。
市公安机关应自收到齐全证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率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七)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未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处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其他损失。
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