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率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五)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六)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七)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未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