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在路肩或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挖沙取土,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

(三)行人、非机动车及危害隧道安全的机动车辆通过机动车专用隧道;

(四)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在桥下停泊船只;

(六)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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