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

(二)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

(三)在桥梁、隧道及其安全保护区域内修筑建(构)筑物;

(四)试刹车、洗车;

(五)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六)在市政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

(七)其他占用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