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二)在路肩或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挖沙取土,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三)行人、非机动车及危害隧道安全的机动车辆通过机动车专用隧道;(四)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各种机动车辆;(五)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在桥下停泊船只;(六)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