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本省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以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四)监狱、看守所。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该场所所在地集会、游地、示威的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