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在本省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以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四)监狱、看守所。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该场所所在地集会、游地、示威的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