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必须服从人民警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事项:
(一)严禁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发表、呼喊、播放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等;
(三)不得举持、佩戴、散发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等;
(四)不得沿途刻画、涂写,抛撒和张贴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五)不得侵占或者毁损绿地、园林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污损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七)不得煽动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八)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