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必须服从人民警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事项:

(一)严禁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发表、呼喊、播放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等;

(三)不得举持、佩戴、散发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等;

(四)不得沿途刻画、涂写,抛撒和张贴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五)不得侵占或者毁损绿地、园林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污损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七)不得煽动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八)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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