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保持联系。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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