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于举行之日前将变更通知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在城市交通高峰时间、重要交通枢纽地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或者途经路线,有重大外事活动、重大传统民族节庆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正在进行抢险救灾,在申请举行日期前不能排除险情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
(五)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