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保持联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