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2年7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县(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Chapter 2旅游建设与发展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经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Chapter 3旅游经营规范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选择取得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
旅游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在旅游景区(点)规划项目外新增加的收费项目,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科普教育基地的旅游景区(点),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观的实行免收门票费。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缆车、探险、漂流、大型游乐场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定期检测,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一)选择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
(二)租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活动;
(三)不制作旅游团队行程计划书;
(四)聘用、委派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旅游服务;
(五)向领队、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收取押金、垫付团费等费用;
(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旅游人员费、停车费或者收受回扣;
(二)引诱、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三)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活动;
(四)向旅游商品经营者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资料;
(五)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
(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Chapter 4边境旅游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旅游地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边境旅游双方联席会议制度。
口岸联检部门应当为边境旅游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边境旅游组团社或者境外旅行社违约,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组团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制定组团方案,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负责办理旅游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 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 出境前对旅游者进行外事、安全、卫生、保密等教育,介绍有关注意事项;
(五)按照规定的旅游线路和时间进行活动;
(六)领队或者陪同导游出入境时,必须佩戴证件;
(七)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一)保守国家秘密;
(二)遵守所到国的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接受口岸联检部门的检查;
(四)自觉服从领队或者陪同导游的管理;
(五)不得参与境外色情、赌博、涉毒活动;
(六)衣冠端正,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经营资格;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旅游从业人员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旅游服务工作;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未取得资质的旅行社、旅游车(船),责令停业,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未取得资质的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的,暂扣其领队证或者导游证;情节严重的,注销从业资质。
Chapter 6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