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旅游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旅游人员费、停车费或者收受回扣;

(二)引诱、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三)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活动;

(四)向旅游商品经营者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资料;

(五)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

(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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