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110—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三)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在前款规定距离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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