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1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3
- Articles
- 50 articles
(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减灾工作。
每年12月16日为1920年海原特大地震纪念日。
Chapter 2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数据的归集、使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出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群测群防工作,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和临震宏观异常信息的能力。
(一)人口和建筑密集的城镇;
(二)地震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
(三)地震多发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
(四)重大活动时段。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地震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
Chapter 3地震灾害预防
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抗震设防安全质量责任。
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相关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执行规划和计划,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对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二个学时的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段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防震减灾公益性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
Chapter 4地震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医疗、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统筹安排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确定人口和建筑密集区域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适时组织宣传和应急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明示其地震应急疏散通道。
有关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
(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设施、设备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
(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应急措施。
地震灾区有关人民政府除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
(二)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
(三)情况紧急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四)其他应急措施。
Chapter 5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
Chapter 6监督管理
(一)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与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与实施;
(二)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抗震设防要求与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情况;
(五)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及抗震加固等工作情况;
(六)人口、建筑密集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排;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九)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情况;
(十二)其他防震减灾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越权发布地震预报的;
(二)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提供、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Chapter 8附则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