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泊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停车场(位)内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