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1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重点污染源;
(十一)公交车辆、网吧;
(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安装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在检测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监督管理
(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
(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行为。
负责监控技防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系统信息的安全。
(一)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二)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四)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泄露系统的秘密。
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管理、使用和维护职责,致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二)技防系统经检测不合格仍然同意投入使用的;
(三)非因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未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强行对其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实行联网的;
(四)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以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修单位,或者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时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