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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