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重点污染源;

(十一)公交车辆、网吧;

(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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