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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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5年8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组织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科普讲座;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房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规划、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安全监督、体育、气象、地震、旅游、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行业专业知识宣传需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通过举办科普展览、讲座、专题报告会、科技咨询和公众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科普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受政府委托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Chapter 3社会责任
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台应当每月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纸应当每周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综合类刊物应当每期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和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幼儿园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普工作,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引导村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等科学知识和技能。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为公众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
鼓励大中型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与观测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生产线等科普资源。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在不影响科研、生产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将非涉密的科研资源向公众开放,接待有组织的预约参观,并提供讲解。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教师、高校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
Chapter 4保障措施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为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经费提供指引,并给予协助和指导。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的,应当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由其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重建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利用其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
捐赠人可以对捐赠的科普场馆留名纪念。
(一)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具备一定规模,并配备一定设施;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场地,以及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视频资料、展具展品与可供体验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
(四)能够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一百天;
(五)能够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科普内容和设施的更新;
(六)能够每年面向公众自主组织开展或者配合市、区重大科普活动,组织开展一定场次的科普活动。
(一)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宣传单位,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历史文化场馆以及其他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机构或者场所;
(二)具有能够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地,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能够向公众开放;
(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
(四)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开展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五)能够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相关设施的更新。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每三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再符合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撤销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市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科普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结合各自专业特色,深入学校、社区、农村、企业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设立的各功能区展馆应当增加科普功能,向公众开放。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不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不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