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城市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科普服务均等化。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的,应当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由其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重建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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