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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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做好景区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景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负责景区内的安全管理;
(七)依法征收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规费;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景区内符合条件的村民。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景区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景区保护规划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摆龙湖、旧城龙潭、清平水库水域及其面山汇水面。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羊洞塘水域常年洪水位向外延伸300米的范围;滥泥寨、红星湖经落水洞湖、普者黑湖至龙泉湖水域及其湖滨带、面山汇水面。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东起双塘子沿S206线至新城;南起新城至大矣堵沿八摆公路交衣布底岔路;西起衣布底岔路沿河摆公路经狮子山至老虎冲;北起老虎冲经岩峰山至双塘子。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并予以公布。
湖滨带内除建设必要公共设施外,禁止新建其它设施。已有的建筑物,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原有项目需要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符合景区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造型、色调等规定进行建设。
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已有建筑物,应当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景区内村民的住宅建设三级化粪池。
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翻修坟墓。已有的坟墓,应当迁至公益性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应当在公益性墓地安葬。已有的坟墓,应当逐步迁至公益性墓地。
三级保护区内,鼓励到公益性墓地安葬。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景区内超过25度的坡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向湖泊、水库及河道排放油类、超标废水,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畜禽尸体、残剩食物等废弃物;
(二)在湖泊、水库及河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从事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
(四)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
(五)破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碑和各种标牌以及公共设施;
(六)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地笼等有害作业方法捕捞;
(七)填埋、开垦湿地,填湖、围湖,擅自拦河筑坝、开挖河道;
(八)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非本地物种;
(九)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十)使用国家禁用农药;
(十一)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等;
(十二)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
(十三)猎捕或者毒害天鹅、大雁、野鸭等野生动物;
(十四)擅自出售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五)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六)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七)围追游客兜售、上路揽客等。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
(三)焚烧、填埋垃圾;
(四)在湖泊、水库及河道内设置网箱、鱼笼、拦河网;
(五)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
(一)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物品;
(二)侵占、破坏湖滨带;
(三)驾船游售;
(四)在湖泊、河流内清洗衣物、餐具、拖把等污物或者清洗宰杀动物;
(五)擅自割苇、烧荒或者采摘荷花、荷叶、莲子,采挖河道内野生莲藕;
(六)游泳、放牧。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垂钓;
(四)水产、畜禽养殖。
三级保护区内,经批准的群众自建设施需要少量采砂、取土的除外。
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报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的船只,应当配有垃圾收集装置。垃圾实行岸边定点收集,无害化处理。
从事经营的畜力车实行总量控制,由管理机构登记、挂牌统一管理,按指定线路开展营运。产生的垃圾及粪便由经营者负责清理。
景区内的风景树和风景林,由管理机构挂牌保护,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移植或者砍伐。
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内划定露营、野炊区域。禁止在非划定区域进行露营、野炊活动。
(一)攀岩、滑翔,拍摄影视剧、广告;
(二)举办大型娱乐性活动;
(三)开展水上训练、竞赛;
(四)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招牌、旗幌、灯箱等;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采集物种标本;
(七)临时占用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景区保护规划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十五、十六、十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管理机构审核、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造型、色调等规定建设,未在公益性墓地安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依法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未缴纳款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经营性船只载客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船只,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经营或者欺诈游客,不按指定线路开展营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开展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对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占用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Chapter 5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