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除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外,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

监督意见书应当写明受监督的对象、内容、理由等,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构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监督意见书的格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