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执法检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运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精神的其他监督方式。
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