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除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外,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监督意见书应当写明受监督的对象、内容、理由等,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构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监督意见书的格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