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1998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4 articles
(1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3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坚持先试验、示范,然后推广;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Chapter 2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参与编制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覆盖率;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
(五)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Chapter 3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民技术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发给职称证书。
Chapter 4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国家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推广农业技术的基础设施、专项投资应当根据财政收入、资金来源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Chapter 5服务性经营
Chapter 6奖惩
(一)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坚持试验、示范,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推广价值者;
(三)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民素质,成绩显著者;
(四)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承包、信息服务取得显著效益者;
(五)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取得显著成绩者。
(一)推广未经鉴定、试验、示范的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推广方负责赔偿;
(二)违反科学规律、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干预方负责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
(三)生产、经营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生产、经营者负责赔偿。
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赔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