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国家设置的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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