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实际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