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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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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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30日河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Chapter 2市场开办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市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迁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早市、夜市,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
市场名称应当文明、健康。
企业法人开办市场的,可以不设立经营服务机构,但应当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做好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Chapter 3市场交易活动
农民在集贸市场出售小宗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不缴纳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和服务。
(一)走私物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
(三)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文物;
(五)反动、淫秽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畜禽及其制品,无法定标志的保健食品;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
(八)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九)迷信用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七)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或以贿赂手段进行交易;
(九)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
(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三)虚构主体资格;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据实出具购物凭证,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要求,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
Chapter 4市场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其直接管理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督促检查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经营者有权对违法收费拒付和举报。
(一)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四)发现被检查的经营者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迹象时,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
采取封存、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封存、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对封存、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因错扣、错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城建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Chapter 5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