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开办市场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基本农田,并避开机关、学校、医院。

现有市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迁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早市、夜市,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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