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Chapter 2 集体协商/Section 3 集体协商程序Article 21In force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