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4,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7年10月18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批准)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防治职责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一)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三)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考核大气环境改善目标、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物料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督管理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在工程预算中列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作为评标内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防治措施
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施工工地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采取砼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四)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一)拆除施工现场采取湿法作业;
(二)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逐步采取全封闭作业。
(一)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
(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禁止货车超限超载上路、超速行驶;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扬尘污染物料车辆上路行驶;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设置减速带等障碍物;
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两侧堆放粉状物料;
禁止无牌无证工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主要道路平交路口、城区道路沿线门店与道路衔接地面硬化、绿化;
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道路清扫实行低尘作业方式,保持道路清洁;
及时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平整;
高速公路出口、城区过境路段、工业园区道路等重要路段和路口安装防尘智能监控设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清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生产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五)废弃物料及时处置。临时堆场的,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六)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三)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